想离婚离不了?国晖助您达成心愿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女,汉族,1981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育德佳园X房。
被告:魏乐,男,汉族,197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育德佳园。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女魏某晴在2012年3月1日出生。婚后由于双方的性格特点、价值观、行为模式等存在明显差异,且被告性格过于强势,导致双方根本无法正常沟通。孩子出生后至5岁之前,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在帮忙照顾孩子,被告非但未有一丝感激之情,反而因原告家庭出身于农村,一直瞧不起原告和原告的父母,多次羞辱原告父母,对原告父母毫无尊重。在日常生活中,被告经常为一点小事或者毫无理由的就对原告恶语相向,用脏话辱骂原告,对原告人身攻击甚至家暴。近年来,被告对待原告的态度愈发恶劣,甚至在双方发生争执时,被告多次当着孩子和家人的面前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不得不多次报警,原告的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原告,更让孩子的身心受到重大创伤。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依法判决婚生女魏某晴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0元;
3、请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应当判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18)粤0305民初2220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确认婚生女儿魏某晴的抚养权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原、被告双方均可另行提起诉讼。抚养权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未解决之前,被告保证原告及女儿魏某晴可继续共同居住在深圳市南山区育德家园,如女儿搬离该住所,原告有权陪同女儿共同居住。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未解决之前,均不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的性格特点、价值观的差异在婚后逐渐显现,加上被告性格强势,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在实践中,法院并不一定会判离,因此最好的途径是与被告达成调解。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整理被告的家暴材料,经过庭审,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205档案编写】